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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廉洁提醒:宁波大学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 2024-12-31 08:37
作者: 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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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以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工作量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

2.不得以申报或争取课题项目之名,行贪污贿赂之实。

3.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项目业务、编制虚假预算、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4.不得以编造虚假科研合作项目的方式,骗取科研绩效奖励。

5.不得以虚构合作等方式,违规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6.不得背离教书育人宗旨,通过学生套取科研经费。

7.不得以横向科研为名,在研究生招录等方面搞权钱交易。

8.不得以截留、挪用等方式,将科研经费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无故随意调整外拨资金。

9.不得以各种方式套取科研项目经费从而逃避国家税收。

10.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或偿还债务等。

11.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请客送礼、个人家庭消费。

12.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办公耗材等。

13.不得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据为己有。

14.不得违反采购程序规定,与供应商内外串通、谋取私利。

15.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的支出。

16.不得用于其他违背科研伦理道德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的支出。



1.《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2020年)

2.《关于深入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

3.《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

4.《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社科联2024年)

5.宁波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大政〔2017〕142号)

6.宁波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宁大政〔2020〕27号)

7.《宁波大学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6号)

8.宁波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大党办〔2022〕5号)

9.《宁波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宁大政〔2022〕31号)

10.宁波大学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宁大政〔2024〕64号)

11.宁波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宁大政〔2024〕65号)

12.宁波大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宁大政〔2024〕69号)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违规报销差旅费

1.自驾车出差调研(当天来回、无住宿),通过虚构增加出差人员名单方式虚报冒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自驾车出差调研,违规领取公杂费。

3.以出差调研名义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如报销个人和家属的节假日探亲来回交通费、学生寒暑假回家的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违规报销市内交通费

4.用连号出租车发票或短时间内同一车牌号码的多张出租车发票,一次性或短期内多次报销方式,虚报套取市内交通费。

5.报销往返酒吧、KTV、休闲会所、足浴店、餐饮娱乐场所、医院等明显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网约车费。

6.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报销大量网约车、出租车票、批量连号的地铁票、公共汽车票等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不合理市内交通费,涉嫌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或个人家庭消费。

(三)列支其他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7.在“云采购”平台上采购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物品,如购买厨房用品、体育用品、家纺、母婴用品、食品等明显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物品,以及将上述物品邮寄至非工作单位地址,如家庭住址等。

8.在纵向项目直接费用中超范围列支办公费(如硒鼓、墨盒、打印纸、电脑配件、办公软件等普通办公耗材、通用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办公设备费(如电脑、空调、抽湿机、打印机、投影仪、办公家具等通用办公设备)、项目执行期开始前申请的专利年费、毕业论文答辩费、项目组人员专家费等其他不合理支出。

(四)故意拆分,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程序

9.为规避一次性采购5万元及以上材料需走学校统一采购程序的规定,将一项采购材料业务进行故意拆分,以每笔不到5万元的金额进行采购报销的方式向同一家单位或多家关联单位进行采购。

(五)违规转拨、挪用、套取科研项目经费

10.以购买设备材料、协作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课题转包等名义,将科研经费转入自己开办或利益相关的公司。

11.以给家属、学生等发放劳务费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纵向项目中违规给项目组成员发放专家咨询费,或可设置间接经费的情况下违规给项目组成员发放劳务费。

12.以虚开连号发票、拆分报销打印复印费、虚高采购金额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13.以采购硒鼓、U盘等办公用品名义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14.以打印电子发票重复报销方式套取科研经费。